重磅发布!山东省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高危场所人员聚集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清单(试行)!
山东省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高危场所人员聚集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清单(试行)
近年来,省内外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因人员聚集导致多起群死群伤事故发生。2023年1月15日,辽宁省盘锦浩业化工有限公司发生重大爆炸着火事故,造成13人死亡、35人受伤。2023年5月1日,中化集团聊城鲁西双氧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发生重大爆炸着火事故,造成10人死亡、1人受伤。2023年9月7日,内蒙古鄂尔多斯亿鼎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气化车间发生重大高压气体泄漏事故,造成10人死亡、3人受伤。为深刻吸取这些事故的教训,严密管控高危场所人员聚集安全风险,全省所有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制定和落实管控措施。
一、健全完善高危场所人员聚集管控制度
1.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对本企业高危场所人员聚集管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其他分管负责人和各车间(部门)齐抓共管,研究制定制度措施,严格执行管控要求。
2.高危场所人员聚集管控制度应当包括:职责分工,人员管控范围,高危场所划分及人员数量限制,教育培训,人员聚集管控措施,人员超限处置措施,检查标准要求,无关人员进入高危场所审批程序,管控效能考核等。
3.企业应明确公司(厂)级、车间(部门)级、班组级高危场所人员聚集管控的责任人员及职责,也可根据企业实际明确各级管控责任人员,严格落实责任,加强检查考核。
二、明确人员管控范围
4.人员管控范围应当包括进入企业生产厂区的所有人员,可划分两类。一类是本企业所有人员:企业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办理了工伤保险的人员,企业实习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灵活用工人员等;另一类是外来人员:承包商人员,外来实习人员,临时入厂人员(如,参观学习人员、检查人员、外来技术服务人员、设备厂家服务人员)等。
5.所有管控人员应当纳入企业的人员信息数据库管理,为生产厂区门禁系统(二道门)、人员自动定位系统、安全教育培训系统提供信息支撑。本企业所有人员信息应当包括单位名称、姓名、性别、年龄、工种、岗位、培训等情况;长期进入生产厂区外来人员的信息应参照本企业人员信息录入,短期进入生产厂区外来人员的信息可适当简化信息录入。
三、科学精准划分高危场所
6.企业应结合实际,科学判定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爆炸危险性、中毒窒息危险性并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区域,按照“科学精准、界限清晰、便于管理”的原则,将生产厂区(包括生产装置或设施、辅助生产设施、公用工程设施、仓储设施等)划分出数个高危场所,建立高危场所台账,并根据装置设施的变化情况动态更新。
7.露天的装置设施原则上以界限清晰的框架结构及周边毗邻的附属设施为最小划分单位,划分为一个或多个高危场所。
8.罐区原则上以布置在一个防火堤内的罐组为最小划分单位,划分为一个或多个高危场所。
9.厂房和仓库原则上以防火分区为最小划分单位,划分为一个或多个高危场所。
四、严格限制高危场所人员数量
10.同一时间进入同一高危场所的人员(包括本企业所有人员、外来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9人。除必需的本企业管理、操作、维护等人员外,其他人员必须经过批准方可进入高危场所。
11.涉及硝化、加氢、氟化、氯化、重氮化、过氧化等重点监管化工工艺及其他反应工艺危险度2级及以上的生产车间(区域),同一时间进入的人员(包括本企业所有人员、外来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2人。
12.装置设施出现泄漏等异常状况时,应全面准确研判安全风险,严格控制现场人员数量。
13.对涉及易燃易爆、剧毒物料的运行装置进行检维修作业平台或同一受限空间内不得超过9人。
14.外来检查人员在同一时间进入同一高危场所的人员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9人(含企业陪同人员)。
15.外来参观学习人员原则上不得进入高危场所,可沿高危场所边缘,在企业人员陪同下按固定路线参观学习。确需进入的,人员数量一次性不得超过9人(含企业陪同人员)。
五、加强培训考核
16.企业应每年至少对本企业人员开展一次高危场所人员聚集管控制度和措施的培训、考核,确保全体员工熟知相关制度要求和管控措施。
17.企业应将高危场所人员聚集管控制度和措施纳入外来人员入厂安全教育内容,确保外来人员了解与其相关的制度要求和管控措施。
六、强化人员聚集管控措施
18.有效建设应用人员自动定位系统,依据应急管理部《基于人员定位系统人员聚集风险监测预警功能建设应用指南(试行)》,结合企业的高危场所划分和人员数量限制等规定要求,通过人员实时位置显示、人员历史轨迹查看、电子围栏、监测预警、异常报警、统计分析等功能,实现对高危场所人员聚集情况的精准管控。
19.有效建设应用智能视频监控系统,依据省应急厅《山东省危险化学品企业智能视频监控系统建设与应用指南(试行)》,结合企业的高危场所划分和人员数量限制等规定要求,通过划定电子围栏,对违规闯入受限区域、人员数量超限等违规行为识别、报警和记录,实现对高危场所人员聚集情况的精准管控。
20.人员自动定位系统、智能视频监控系统可以结合起来,互为补充或交替使用、相互验证,且应设置24小时有人员值守的岗位,确保高危场所人员数量超限等异常情况及时处置。
21.企业应在高危场所入口等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牌,包含高危场所名称、区域界限、人员数量限制、管控责任人员及联系方式等内容,警示提示进入高危场所的人员。
22.企业仍然存在超过10人(含10人)高危场所的,应参照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整治,直至人员数量符合限制要求。
七、加强监督管理
23.各市、县(市、区)和有关部门要采用“四不两直”、明查暗访等方式,对企业高危场所的划分、人员进入管控和超员聚集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督促企业将高危场所超过10人(含10人)的,参照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整治,超过其它人员数量限制的,立即采取措施整改,有效防控人员聚集安全风险。
24.各市、县(市、区)和化工园区要运用信息化、智能化管控平台,对企业人员聚集超限情况等进行不定期抽查巡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线上警示和督促整改。
25.各市、县(市、区)和有关部门对于高危场所人员聚集安全风险管控工作落实不力、问题突出、屡查屡有的企业,要实行重点关注、约谈等措施,并作为重点执法对象,提高执法检查频次,严格依法进行处罚,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密管控高危场所人员聚集安全风险。
资料来源:安全过程之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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